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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缓刑是对已经判处了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时不收监执行其自由刑,而是维持其原来的生活状态,并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个人情况,也不得随意的离开缓刑执行地,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或暂时离开的,应当依法申请。缓刑的适用对像是具有悔罪表现并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和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
缓刑就是指对犯罪人的判处刑罚,但是在一定的时间被暂缓执行刑法的规定,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悔罪表现行为。
主要就是判处有期徒刑后不立即收监执行,而是罪犯仍然处在原来的生活状态,但是必须定期到公安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离开居住地必须申请,剥夺象集会游行这样的政治权利。在缓刑期间,罪犯没有犯罪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再执行。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或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停止执行缓刑,收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已判决的刑罚。缓刑仅适用于主刑罚,附加刑不适用缓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根据主刑种的不同对考验期作了区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通过上面的文章大家知道缓刑就是指对犯罪人的判处刑罚,但是在一定的时间被暂缓执行刑法的规定,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有期徒刑缓刑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介绍。如果大家对缓刑的法律知识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上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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